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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域名註管業務

為輔導監督我國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促進網際網路健全發展,爰依電信管理法第71條第4項規定,針對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業務者之相關輔導措施、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方式、業務規章應記載事項、委託辦理註冊管理業務、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分別制定「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期有效精進國內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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