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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出商用衛星無線電頻率

  1. 為提供電信事業所需衛星無線電頻率資源,主管機關會依電信管理法第5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整備我國無線電頻率,並依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釋出商用衛星無線電頻率。
  2. 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自 111 年 11 月 8 日起開放受理申請「10.7 GHz 至 12.7 GHz、13.75 GHz 至 14.5 GHz、17.7 GHz 至 20.2 GHz 及 27.5 GHz 至 30.0 GHz 等頻段」,開放申請及審查結果載於「商用衛星通信頻率開放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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