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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電信管理法」第 52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二、為促進我國衛星服務與產業發展,本部分析國際衛星固定與衛星行動用途頻率分配概況,包含 ITU 分配予第 3 區衛星固定用途與衛星行動用途之頻率頻段,及低軌道衛星系統商與主要衛星系統商使用頻段,盤整出潛在新增衛星固定與衛星行動用途通信頻段,並盤點各頻段涵蓋我國之衛星數量及既有使用者現況,修正「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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