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頻率使用證明即將屆期,後續還有使用需求,須要多久前提出申請?
依電信管理法第56條第1項申請核配之頻率,於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起2個月內,申請人得依規定重新申請。
發布單位:資源管理司
建立日期:2024-12-19
更新日期:2024-12-27
依電信管理法第56條第1項申請核配之頻率,於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起2個月內,申請人得依規定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