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已經獲配的無線電頻率,可以給第三人使用嗎?
- 頻率使用證明不得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 因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頻率使用需求已移轉至第三人時,雙方應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向數位發展部申請變更頻率使用證明。
- 獲配頻率後,如與第三人有共用頻率需求,可出具同意和諧共用之證明文件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向數位發展部申請核配頻率。
發布單位:資源管理司
建立日期:2024-12-19
更新日期: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