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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數位秘字第 1130801905 號函發布

類別名稱 業務項目及流程 處理期間
1.通訊傳播基礎設施/網路品質等 通傳關鍵基礎設施 30天
資通設備資通安全檢驗 30天
號碼可攜服務 30天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 30天
通傳領域關鍵基礎設施資安防護 30天
2.無線電/頻率/號碼等 頻率及電信號碼資源規劃 30天
頻率申請及釋出 30天
頻率及電信號碼管理及核配 30天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 30天
頻率及電信號碼使用費管理 30天
3.數位國際合作/開放原始碼等 數位國際連結及合作 30天
公民科技研發及環境 30天
4.綜合性業務 綜合性業務之人民陳情案件 30天
5.一般性業務(含本部民意信箱案件) 非屬上述表列之人民陳情案件 10天

附註:

  • 一、依據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 99 條第 5 款規定,機關設置之電子民意信箱,郵件內容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人民陳情案件定義者(如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應確實登錄並列入人民陳情案件管制統計範圍。
  • 二、人民陳情案件起算日期之時效計算標準如下:
    • (一)以收受陳情書次日起算為原則,如係首長室等轉下案件,以交辦次日起算,其時效計算並扣除假日。
    • (二)本表訂定之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30 個日曆天,時效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時效之末日。
    • (三)因須等待其他機關提供有關陳情案件重要事項之資料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自其層轉之日起,至函復、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
    • (四)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通知陳情人補陳時,自陳情人補陳之次日起算。
    • (五)自收文至補陳所使用之時間屬陳情人作業範圍,行政機關無法管制,以不予計列為宜。
    • (六)屬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5 項規定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得扣除其所經過之期間。
    • (七)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之案件,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展期,並將延長時限理由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告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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