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第二次部務會議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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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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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剛剛也有提到把原始碼提供出去,當初這個訊息是因為 edu.tw 的使用者評估,要不要在 edu.tw 自己架一個,我們想說都是 public code,所以不應該向教育部資科司收授權費才對,我們應該是無償提供給他們利用,既然著作權是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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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數政司可以先做的是,先把怎麼樣架起這樣架構的說明等等,或者是容器化的方式,有清楚的說明文件。假設資科司的同仁,或是委託給某個學術機關的同仁來看的時候,不需要花很多力氣就可以自己架套,這個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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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至於要不要對外,或許是等和教育部討論,或是在做完外部滲透測試再發佈,那是可以額外評估,但我想就是要準備好可以隨時對外的狀態,也就是跟我們官網的上次部務會議的容器化是相同的節奏,麻煩數政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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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網絡司剛剛的報告有提到,需於特定的遠距辦公場所辦公,想請教的是,要怎樣限制同仁只能在特定遠距辦公場所?好比同仁只能在 A 地或者是 B 地上班,要如何勾稽真的有在 A 地上班?這個是第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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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國發會實施也是這樣的方式,他們有遠距辦公,原則上大部分都會在家裡,如果在其他的地方一定要主管同意,而所謂差勤管理是要主管可以找得到人,有些企業實施是要看影像,更嚴格的是資管單位是要存在 SD 卡,這部分由單位主管依同仁情形來審酌。大部分都是居家的方式,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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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部長,有關同仁沒有自然人憑證的這件事,就我所知,台北市政府的各級機關,包含學校如果在一開始沒有自然人憑證的話,是由公家幫他們出這個費用,所以這部分是不是我們部裡面這樣來實施,要請您裁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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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秘沒有自然人憑證的人去申請的話,經費可由我們處理。但是誰幫他們申請,這可能還要再進一步瞭解,我的經驗是人事部門幫同仁來申請,其中涉及到一件事,自然人憑證在核發的過程中,必需辦理「人別辨識」。自己到戶政事務所,這個沒有問題,如果由其他代辦,這有沒有相關的限制,這個可以瞭解一下,是不是在人事部門幫忙確認,這部分還要再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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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主計處的經驗是,我們是統一造冊跟鄰近的戶政單位去辦就可以了,發證的時候,整批人是可以到我們辦公室來,但是發證的同仁要在現場,每一位是 250 元,碰到新辦或者是換證都可以用公費來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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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這部分其實在國發當時的規定,每兩週還是要有兩天回來辦公的場所,我們當時規劃這個方案有考量到這個部分,因此是讓單位主管衡酌,當事人提出也是有開始跟結束時間,並不是一申請就到明年底,所以是會有一個申請的時間考量,這個部分會有表單設計,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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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也就是 14 天裡面要有 2 天,所以當然可以自己決定。我當時跟懷仁討論,是以國發會作為低標,我們可以比照或者是比他寬鬆,但是不要比他更嚴,因為那個是疫情前制定的,疫情後的資安狀態都是可以配合這樣的處理,所以非常謝謝人事處在這方面的規劃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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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懷仁我補充一下,我有參與調整的過程,之前在一卡通的時候就已經實施,都是開放所有的同仁都可以申請,不論原因,只要你的主管認為你適合就可以,時間也是由主管來判斷,就看你的原因跟是不是有適當的時間,也是需要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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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懷仁回來的時間,草案也沒有規範一個禮拜要回來多久,但是會自然而然形成默契,比如是一個禮拜一天或者是兩個禮拜一天,這才不比照國發會的方案,這個就授權主管,因為其實每個司署的作業方式不一樣,因此授權給各位主管來判斷,並不是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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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這個是我們之前在院裡就跟科辦 top down 到中企處的計畫,產業署接觸到的觸角越來越多,也讓剛剛提到 8 成 7 非本科系的朋友,不管是資管系、資工系的限制都投入數位轉型相關的行業,這真的是非常好,也值得繼續擴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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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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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部長、次長、主秘及各位長官大家好,關於第 112 年要導入經費結報系統,112 年會導入 9 項,兩個署有分別規劃導入的項目,導入了以後,在那些項目的作業上就是全程電子化作業,也就是線上作業,以上補充報告。依據分兩年,目前行政院主計總處是有 21 項,我們分兩年,當然兩個署有一些覺得可能適用的人數比較少,預計不導入,本部目前是 21 項全部會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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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產業署他們在幕僚簽辦的時候,知道 10 月 21 日才簽報,因此留一點時間整理,但是因為今天 25 日,所以還在送給綜規平臺的單位,會完之後,再送給主秘、副主委,如果委員可以決定就決定,因為這是簽三個方案,所以看起來比較像要到委員會去,所以時間會稍微慢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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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產業署5G 的辦法要先準備著,等到回函的那一日才開始公告,以免這個官網,然後一、兩個角色沒選上或者怎麼樣,然後去訴願,雖然有協調過,但沒有公文,所以我們還是要抓正式的公文回來,這樣在程序上會比較完備,以上補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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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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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處第一,簡報中服務鏈路上鏈(地對空)開放頻段「14000-14500」MHz,與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及草案預告之供申請使用頻段「13750-14500」MHz 不一致,建議開放頻段範圍再予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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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處第二,「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草案預告,資源管理司似乎將其定位為實質法規命令,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所謂的法規命令是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但草案預告是以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 4 條規定為依據,與前揭行政程序法之概念不同,後續辦理公告時,宜修正依據為「電信管理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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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管理司各位長官,簡報部分確實在 14 到 14.5GHz,其實最主要的原因是,現在開放的頻段是 13.75 到 14.5GHz,比這個還大,這個範圍是依某低軌衛星商所使用頻寬估算,只在開放頻段中間的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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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寧第二,今天的部務會議是要對外公開的,已請資源司準備新聞稿跟擬答,這是本部成立以後,第一個開放的新興業務。擬答的部分,資源司已經開了共筆,拜託各位可以看一下,對於外界來講,是不是看得懂,同仁已經盡量寫成一般可以看得懂,但是還是請大家再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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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者皆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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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鳳這次是非常順利,而且主要的爭點都有處理,包含監理事項等等。因為我們是「零監理」,所以哪些是屬於日常監理由 NCC 負責,哪些是我們促進各界發展引進的事,這個在籌備階段時,確實跟 NCC 有過非常多的討論,現在看起來不敢說塵埃落定,至少都有初步的共識,這個是非常不容易的,真的非常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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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數位發展部
建立日期:2022-10-25
更新日期: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