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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名單

數位發展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數授產經字第 11340007344 號
 

主旨: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名單。

依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27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 一、依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計算基準,經綜合考量平臺被利用於刊登詐騙廣告之風險及我國使用者占比,旨揭業者(經營平臺)名單如下:
    • Google LLC(Google、YouTube)
    • LY Corporation(Line)
    • Meta Platforms, Inc.(Facebook、Instagram)
    • TIKTOK PTE. LTD.(TikTok)
  • 二、前開公告名單之業者不服本處分者,得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由本部轉送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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