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北市政府擬引進「中國製智能機器狗」一事之說明
有關外界關注臺北市政府擬引進「中國製智能機器狗」一事之說明如下:
一、 行政院已明訂公務機關禁用陸牌資通訊產品,另有關得否採購使用陸製零組件,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與「實際需要」予以限制:
(一) 現階段公務機關依「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不得使用陸牌資通訊產品。
(二) 至於大陸地區廠商所生產或製造零組件,各機關辦理資通訊相關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採購文件中評估限制委外廠商及其分包廠商不得提供該類零組件。
二、 公務機關如有使用陸牌資通訊產品需求,須經專案核可:
(一) 機關倘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須使用陸牌資通訊產品時,應評估採取必要控制措施後,依「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經機關及上級機關資安長核准後,函報數發部同意後使用。
(二) 依臺北市政府114年8月27日新聞稿說明,該移動平台採購自「宇樹科技」,經數發部初步評估應屬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截至114年8月27日尚未接獲臺北市政府申請專案使用。
三、 提醒各機關採購資通訊產品須注意整體供應鏈安全:各機關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選任及監督受託者時,應依資安法細則第4條辦理,其中包含受託業務包括客製化資通系統開發者,受託者應提供該資通系統之安全性檢測證明;涉及利用非受託者自行開發之系統或資源者,並應標示非自行開發之內容與其來源及提供授權證明。
四、 提醒機關應注意通訊傳輸及資料安全:注意資料儲存及傳輸安全(含雲端傳輸或跨境傳輸情形)、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弱點管理、定期更新等。
一、 行政院已明訂公務機關禁用陸牌資通訊產品,另有關得否採購使用陸製零組件,各機關得依「個案特性」與「實際需要」予以限制:
(一) 現階段公務機關依「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不得使用陸牌資通訊產品。
(二) 至於大陸地區廠商所生產或製造零組件,各機關辦理資通訊相關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採購文件中評估限制委外廠商及其分包廠商不得提供該類零組件。
二、 公務機關如有使用陸牌資通訊產品需求,須經專案核可:
(一) 機關倘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須使用陸牌資通訊產品時,應評估採取必要控制措施後,依「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經機關及上級機關資安長核准後,函報數發部同意後使用。
(二) 依臺北市政府114年8月27日新聞稿說明,該移動平台採購自「宇樹科技」,經數發部初步評估應屬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截至114年8月27日尚未接獲臺北市政府申請專案使用。
三、 提醒各機關採購資通訊產品須注意整體供應鏈安全:各機關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選任及監督受託者時,應依資安法細則第4條辦理,其中包含受託業務包括客製化資通系統開發者,受託者應提供該資通系統之安全性檢測證明;涉及利用非受託者自行開發之系統或資源者,並應標示非自行開發之內容與其來源及提供授權證明。
四、 提醒機關應注意通訊傳輸及資料安全:注意資料儲存及傳輸安全(含雲端傳輸或跨境傳輸情形)、設定高強度密碼、禁止遠端維護、弱點管理、定期更新等。
發布單位:數位發展部
建立日期:2025-08-29
更新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