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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大電信合併案(遠傳電信併亞太電信,及台灣大哥大併台灣之星),數位部的角色是什麼?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18)日委員會議通過以附加附款核准遠傳電信併亞太電信及台哥大併台灣之星等兩大電信合併案,後續還有經公平會核准結合、向證期局申報發行新股及向經濟部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程序需完成。數位部全力配合NCC執行兩大電信合併案,確保資源合理分配,促進電信產業健全發展。

兩合併案過程中,數位部與NCC保持密切溝通聯繫與合作。不僅在111年9月29日及30日NCC舉行之聽證會提供鑑定意見,並在聽證會鑑定意見指出,兩件合併申請案均有超過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上限情形。

之後數位部也在111年12月19日、112年1月9日及1月13日參與NCC召開之會議,共同討論合併案相關業者實際可使用頻寬超過法定上限之後續具體處理方式,並就NCC所詢事項提供書面意見。

依據NCC與數位部共同研商,兩大電信需依規定處理超額頻寬(擇一方式):自主繳回超額頻寬;轉讓給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與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之他電信事業交換。

遠傳與台哥大後續各自還需依電信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營運計畫、網路設置計畫及向數位部辦理換發頻率使用證明;也需依處分函規定,於期限內完成超額頻寬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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