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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Web與「中投公司」持股之Eutelsat合併後,電信業者與其合作是否合法?

提供衛星固定通信服務的業者,依《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應為電信事業,依法不得有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外資持股也有嚴格限制(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不得超過60%)。數位部4月27日通過隴華及愛爾康兩家公司申請商用衛星通信頻率,都經過嚴謹審查,確保符合法令規定。

申請衛星通信服務的電信事業,在尋求跨國衛星機構(如SpaceX、Telesat、OneWeb、Amazon)合作時,合作廠商並非《電信管理法》定義的電信事業,雖然不適用上述股權限制,但數位部基於國家安全考量,在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時,必須與國安及兩岸事務等機關嚴謹審查,確保與電信事業合作的衛星機構,不受北京當局控制。

有關外界關切Eutelsat含有陸資「中投公司」及其子公司「福布羅投資」合計約8.3%的持股比例,依該公司目前對外表示之換股比例換算,其與OneWeb合併後,該持股將稀釋至4%左右,影響力更為下降。而英國政府保有OneWeb特別股,行使公司事務監督權,得以國家戰略角度檢視OneWeb所有商業決定,包含網路安全標準至衛星採用之零組件,並握有最終否決權,確保供應鏈安全。

未來本部相關計畫,執行單位如與跨國衛星機構合作,除驗證其性能及通訊可行性外,亦將比照上述標準嚴謹審查,以維護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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