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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Meta所營Facebook平臺涉及廣告資訊揭露不全 數位發展部依法裁處

針對Meta Platforms, Inc.所營Facebook平臺,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一事,經數位發展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查署、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等單位共同檢視,確認有2則廣告違反《詐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情事,因此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Meta每案各予以裁處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

數發部強調,訂定《詐防條例》及子法時均多次與業者溝通,業者亦表示願意配合《詐防條例》規範,且已落實法遵義務,惟仍發現有具體違反法規之情事,爰依法予以裁處。

數發部秉持依法行政立場,將持續督促業者恪遵法規,確實履行資訊揭露與源頭管理責任,並與各部會緊密合作,強化網路詐騙防制機制,共同維護民眾資訊安全與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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