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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開放商用衛星通信頻率 11月8日起受理業者申請

數位發展部今(25)日表示,將於11月8日至12月30日開放受理業者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為確保國家安全,跨國衛星在臺提供服務應符合相關國安考量。數位部指出,預期開放衛星服務未來將增加更多效益與機會,包括促進國內產業鏈發展、提供偏鄉網路服務選項、緊急通訊時的備援機制與接軌國際新興技術創新應用趨勢等。

數位部唐鳳部長今天在第2次部務會議聽取資源管理司「開放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報告,會中並通過「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審查收費標準」及「電信事業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審查作業要點」。 

數位部指出,開放衛星頻率是行政院政策,衛星通信具備涵蓋範圍廣闊的優勢,可加強海上、離島、山區等地區的訊號涵蓋,提供公眾電信網路的備援,在各種緊急狀況發生時,得以確保我國通訊網路仍可藉由同步或非同步軌道衛星運作,增進電信網路韌性。衛星通信另可作為降低普及通訊服務成本的選項,以及提供航空器及船舶寬頻服務等,提升民眾近用通訊傳播服務的機會。

數位部表示,今天部務會議通過相關辦法,有意申請衛星固定通信用無線電頻率的業者,可於11月8日起依相關規定提出申請,數位部將於12月30日截止受理申請後,儘速辦理各項審查作業。

數位部說明,規劃釋出10.7-12.7GHz、13.75-14.5GHz、17.7-20.2GHz及27.5-30.0GHz等頻段,供同步與非同步衛星固定通信使用,其中27.9-29.5GHz須與既有行動寬頻業者協議使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為2年,屆期得申請再核配。

在頻率用途方面,數位部說,除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外,也包含航空器及船舶等衛星地球電臺,頻率均依照國際電信聯合會(ITU)規範使用。同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無線電頻率供應計畫,有關衛星干擾處理原則,申請使用頻率者不得對既設電臺造成干擾,且非同步衛星不得干擾同步衛星,非同步衛星系統間頻率應和諧有效共用。

在申請資格方面,依電信管理法相關規定,限制申請者應為電信事業,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外資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不得超過60%,且不得有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實收最低資本額門檻為新臺幣3億元,且不限申請家數。另為確保國安,合作衛星機構應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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